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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事業(yè)單位聘用關系,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2]35號)、人事部《關于印發(fā)〈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17]15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發(fā)。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規(guī)定權限批準設立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稱聘用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適用本辦法。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并符合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人員的聘用
第七條 聘用單位應當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就人員的聘用、考核、續(xù)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
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
第八條 聘用單位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shù)額內,按照崗位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可以優(yōu)先在本單位現(xiàn)有人員中公開選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
第九條 應聘實行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的崗位,應聘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第十條 人員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聘用單位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ㄋ模⿷溉藛T通過考試、考核等形式進行競爭上崗,聘用工作組織根據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
。ㄎ澹┢赣脝挝回撠熑藛T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赣脝挝环ǘù砣嘶蛘咂湮腥伺c受聘人員協(xié)商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jiān)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了解與其建立聘用關系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 崗位紀律;
(四) 崗位工作條件;
(五) 工資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xù)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崗位或者職業(yè)性質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
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聘用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的;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新就業(yè)的大中專畢業(yè)生,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 受聘人員在涉及國家機密崗位工作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guī)定。受聘人員在涉及聘用單位商業(yè)秘密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ㄒ唬┻`反服務期約定的;
。ǘ┻`反保守單位商業(yè)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shù)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xù)聘條件的,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聘用合同。續(xù)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續(xù)簽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xù)簽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并簽訂《聘用合同續(xù)簽書》。沒有辦理續(xù)簽合同手續(xù)或終止聘用合同手續(xù)而存在事實聘用工作關系的,視為延續(xù)聘用合同,延續(xù)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受聘人達到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訂立的;
。ǘ┎扇∑谠p、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聘用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xù)聘、調整崗位、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并向受聘人員出具《崗位調整通知書》,對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需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按照規(guī)定程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二十五條 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單位繼續(xù)履行;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但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約定或者屬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受聘人員被選舉擔任黨群組織領導職務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變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聘用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的;
。ǘ┦芷溉藛T暫時無法履行聘用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xù)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而未訂立,但受聘人員按照聘用單位要求履行了工作義務的,當事人的聘用關系成立,受聘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員的原則確認。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ㄒ唬┰谠囉闷趦缺蛔C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xù)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guī)定或者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乐財_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jiān)執(zhí)行,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ㄒ唬┦芷溉藛T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ǘ┦芷溉藛T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ㄈ┢赣煤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聘用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guī)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的,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承擔聘用合同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ㄒ唬┦芷溉藛T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ǘ┡毠ぴ谠衅、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ㄈ┮蚬へ搨委熃K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yè)病以及現(xiàn)有醫(y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于國家規(guī)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聘用單位:
。ㄒ唬┰谠囉闷趦鹊;
。ǘ┛既肫胀ǜ叩仍盒5;
。ㄈ┍讳浻没蛘哌x調為公務員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ㄎ澹┢赣脝挝晃窗凑掌赣煤贤s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第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單位協(xié)商一致,又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三規(guī)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聘用單位應當自受聘人員正式書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ㄒ唬┢赣煤贤跐M的;
。ǘ┊斒氯思s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ㄈ┮曳桨凑諊矣嘘P規(guī)定退休或退職的;
。ㄋ模┮曳剿劳龌蛘弑蝗嗣穹ㄔ盒嫠劳龅;
。ㄎ澹┘追奖灰婪ㄗN、撤銷或者解散的。
聘用合同當事人實際不履行聘用合同滿3個月,又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終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終止。聘用合同終止后,聘用單位應當為受聘人員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聘用合同:
。ㄒ唬┮蚬へ搨,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ǘ┗悸殬I(yè)病以及現(xiàn)有醫(y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屬于國家規(guī)定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ㄒ唬┦芷溉藛T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ǘ┡毠ぴ谠衅、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ㄈ┱诮邮芗o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ㄋ模⿲儆趪乙(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應當訂立聘用合同而未訂立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終止聘用關系。應當訂立聘用合同而未訂立,聘用單位提出終止聘用關系,應當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但受聘人員具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封存或者轉移手續(xù)。合同解除后,聘用單位應當為受聘人員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并辦理相關手續(xù)。雙方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xù)。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受聘人員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符合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條件的,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受聘人員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ㄒ唬┢赣脝挝惶岢鼋獬赣煤贤芷溉藛T同意解除的;
。ǘ┦芷溉藛T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ㄋ模┢赣煤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ㄎ澹┢赣脝挝晃窗凑掌赣煤贤s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赣脝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ㄆ撸┢赣脝挝槐怀蜂N、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yè)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第四十一條 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本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shù)慕獬龡l件相同的,聘用單位應當依照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 經濟補償以受聘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于當?shù)卦缕骄べY3倍以上的,按當?shù)卦缕骄べY的3倍計算。
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 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補助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聘用合同當事人雙方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聘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聘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因聘用合同發(fā)生爭議的,依照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為事業(y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提供指導和示范。各地區(qū)、各部門和事業(yè)單位在使用《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過程中,可根據合同范本的有關內容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切實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根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訂立并已經生效的聘用合同,本辦法實施后,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變更聘用合同。
本辦法實施后訂立、續(xù)訂聘用合同的,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使用事業(yè)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除按照公務員法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guī)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jiān)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zhí)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guī)。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xù)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xiàn)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yè)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xié)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guī)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fā)生賠償?shù)冗B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jié)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guī)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xié)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yè)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
。ㄒ唬┮M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yè)技術等人才,可協(xié)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ǘ┲饕a、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xié)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ㄈ┬缕赣萌藛T,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xié)商一致,可續(xù)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 3
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guī)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guī)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xié)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xié)議。培訓協(xié)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xié)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xié)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ǘ┍C軈f(xié)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xié)商簽訂保密協(xié)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ㄈ└倶I(yè)禁止協(xié)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yè)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應約定競業(yè)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yè)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ㄋ模┢渌枰炗喲a充協(xié)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fā)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xù)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xù)訂手續(xù);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fā)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xiàn)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f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y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
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公司辦公室保存?zhèn)洳椤?/p>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yè)、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guī)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zhí)、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規(guī)范合同制員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員與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合同制員工,是指經學校批準在學校機關、直屬單位、學院(系、部、中心,以下簡稱學院)機關管理崗位,在學院實驗教學中心實驗技術及工勤崗位,以及在其他階段性、臨時性、特殊性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員工工作的各學院、機關、直屬單位。
第四條 學校為合同制員工提供社會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員工參與校內崗位競聘、長期化聘用、轉入事業(yè)編制等職業(yè)發(fā)展機制。
第二章 分類與聘用
第五條 學校合同制員工分為Ⅰ類人員和Ⅱ類人員。
。ㄒ唬┩瑫r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為Ⅰ類人員:
1.在學校核定批準的崗位數(shù)內聘用;
2.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第一學歷為全日制大學本科,且本科、碩士階段均為國內重點院校畢業(yè)(招聘崗位有特殊要求的,經學校批準可適當放寬)。
。ǘ┎环息耦惾藛T條件的均為Ⅱ類人員。
第六條 合同制員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請。
(二)招聘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委托有關機構發(fā)布招聘啟事。
(三)Ⅰ類人員的招聘程序參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公開招聘實施辦法(試行)》(校人字〔2011〕31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原則上每年4月、11月統(tǒng)一組織實施。
。ㄋ模蝾惾藛T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組織招聘。用人單位招聘工作小組對全部應聘人員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確定擬聘人選,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進行聘用。
。ㄎ澹┯萌藛挝晃腥肆Y源管理中介機構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 Ⅰ類人員檔案由黑龍江省人才服務局哈爾濱工程大學人事代理站保管,檔案保管費用由學;蛴萌藛挝怀袚
、蝾惾藛T的檔案托管原則上自行解決。屬于應屆畢業(yè)生的,經個人申請,人力資源公司可協(xié)助辦理就業(yè)派遣及檔案托管手續(xù),相關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第八條 合同制員工一個聘期一般為3年。初次聘用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在學校核定批準的崗位數(shù)內聘用的合同制員工,工作業(yè)績突出、考核優(yōu)秀的,經用人單位及學校批準可以參加校內其他類別崗位或高一級崗位(含專業(yè)技術崗位)的競聘。符合條件并應聘成功者,按新崗位兌現(xiàn)工資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崗位的合同制員工首個聘期內不得競聘其他平
級管理崗位。
第十條 學校原固定編制的待聘人員可應聘合同制崗位,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聘用,聘用后執(zhí)行所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第三章 工資、保險及福利
第十一條 合同制Ⅰ類人員享受學校同類崗位事業(yè)編制人員的工資標準、津貼政策及福利待遇。
、蝾惾藛T的工資標準根據崗位要求、聘用人員的學歷條件等,參考市場同類崗位待遇,與聘用人員協(xié)商后由學校審核確定,不享受住房公積金、熱費補貼和其他校內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請租住教工單身宿舍。
第十二條 合同制員工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的比例分別承擔。其中,個人承擔的部分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 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經用人單位及學校同意,Ⅰ類人員可申請報考在職學歷教育或攻讀專業(yè)學位。在管理崗位工作的Ⅰ類人員只能申請報考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yè)。相關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未經同意報考并被錄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蝾惾藛T聘期內不得申請接受在職學歷教育或攻讀專業(yè)學位。
第十四條 在學校核定批準的崗位數(shù)內聘用的合同制員工,以及本辦法實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員,工作業(yè)績突出的,可申請轉為事業(yè)編制用人方式,學校將根據整體編制和崗位空缺情況,按一定程序審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優(yōu)先考慮:
1.競聘到學校副處級(副高級)及以上崗位的;
2.在學?萍墸ǜ呒壷鞴埽⿳徫还ぷ鳚M六年的。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公司負責合同的簽訂、續(xù)訂、終止、解除,以及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繳納、封存、轉移等工作,負責合同制員工工資審核發(fā)放、年度考核的組織等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負責合同制員工工作職責的制定、人員職業(yè)道德和校規(guī)校紀、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員業(yè)務能力的培訓,以及工會、組織關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負責建立人員工作檔案(包括培訓記錄、年度考核表、獎懲記錄等)。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對合同制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各單位應強化合同制員工(包括本辦法實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員)的合同管理,重視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xù)聘或解除、終止合同。
。ㄒ唬┖贤茊T工試用期結束前2周由用人單位進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見,并報送人力資源公司。
。ǘ┖贤茊T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聘期考核的依據。
。ㄈ┯萌藛挝辉谄钙诮Y束前45天對合同制員工進行聘期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人力資源公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續(xù)聘。
第十八條 合同制員工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聘期內出現(xiàn)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校規(guī)校紀、勞動紀律或造成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害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匯報,學校對相關責任人按情節(jié)輕重予以懲處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合同制員工不享受本辦法未列舉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發(fā)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員(含已按《哈爾濱工程大學雇員制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聘用的人員)按Ⅱ類人員管理。符合Ⅰ類人員聘用條件者,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學校批準,可按Ⅰ類人員重新簽訂合同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專職科研崗位聘用的合同制員工按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專職科研崗位聘用管理辦法(暫行)》(校字〔2012〕42號)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其他在學校核定的崗位數(shù)外由用人單位自籌經費聘用的合同制員工,參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專職科研崗位聘用管理辦法(暫行)》(校字〔2012〕42號)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學校出版社、科技園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及后勤集團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哈爾濱工程大學雇員制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校人字〔2017〕8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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