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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買賣合同
買方: 合同編號: 供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一、鑄件名稱、數(shù)量。
備注:以上數(shù)量單位為件、重量單位為噸、價格單位為元/人民幣。 二、交貨地點、方式及時間 1.交貨地點:模具廠
2.交貨方式:有供方送至買方指定的模具加工廠
3.交貨時間:2011年 月日— 2012年 月日(由于供方原因而不能及時發(fā)貨,造成買方損失的,每逾期一天,扣除產(chǎn)品貨款的1%) 三、付款方式:
1、模具:買方需提供模具泡沫模型,鑄造后送至模具加工企業(yè)。并預防30%的預付款。 2、買方初驗收合格后,買方需預付產(chǎn)品50%的預付款,等加工后重要面無缺陷后結清20%余款。 四、貨物的運輸、接卸
1、泡沫模型運輸由買方負責,接卸由供方負責。買方和貨物承運方應提前通知 鑄造 有限公司安排。
2、模具鑄造后運輸供方負責,接卸由買方負責。買方和貨物承運方應提前通知上海盛創(chuàng)公司 3、模具到廠后,買方將派人對產(chǎn)品檢驗。在檢驗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后即安排卸車。若檢驗結果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買方可以拒收。 五、結算方式與期限:
1、在發(fā)貨驗收合格后兩個個工作日內買方向供方出具結算通知單。供方在收到結算通知單后七個工作日內開出增值稅發(fā)票,同時以電匯或者支票形式結清首款,余款按質量保證協(xié)議執(zhí)行。 六、不可抗力
1、如在雙方合同履行期間及區(qū)域內因發(fā)生不可抗力(如戰(zhàn)爭、封鎖、動亂、停電及自然災害等) 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買賣雙方毋須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
2、發(fā)生不可抗力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1天內)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的理由,如因不及時通報,使對方不能避免或減少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則要承擔由此造成對當事人的損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 3、本合同不得轉讓第三方履行。
七、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八、解決合同糾紛方式:1.協(xié)商。 2.調解。 3.仲裁。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傳真件有效。 十、所有簽名及表格填寫要求用黑色鋼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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