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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7年教師招聘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總結
導語:法律法規(guī)是福建教師招聘考試的必考內(nèi)容,約占考試比重15%。從題型上來看,法律法規(guī)可以考查的題型有選擇題、填空題及材料分析題等?忌趶土暦煞ㄒ(guī)時看到眾多的法條,可能會覺得無從下手,尤其是材料分析如何備考,抓不住重點。
一、案例涉及學生未接受完義務教育,輟學等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九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2)所有適齡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
困難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殘疾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不良行為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二、案例中學校或教師行為有體罰、侮辱、不公平對待學生及侵犯學生隱私等相關權利等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fā)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
(3)《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jiān)護人溝通。
三、案例中涉及學;蚪處熼_除或勸退學生的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xù)接受教育。
四、案例中涉及校園安全等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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