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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重難點大集結
2016年司法考試正在緊張備考中,為了讓大家鞏固好司考基礎知識,yjbys特為同學們分享最新司考重難點如下:
民法
【取得預告登記】甲、乙等額按份共有一房,登記在甲名下,甲謊稱己有,以市價賣給善意的丙,并辦理了預告登記。乙申請更正登記,丙請求甲過戶登記。乙雖能證明登記錯誤,但不辦理更正登記(因更正無意義),丙已“善意取得預告登記”,丙有權請求甲辦理過戶登記。
刑法
案例:甲欲殺乙,從某蛋糕店購買一個草莓蛋糕,注入毒液到下層部位,送給乙。乙剛吃完上層草莓,便嘔吐不止。查明草莓已發(fā)霉,乙中毒,因乙是過敏體質(zhì),引起過敏休克死亡。甲構成殺人既遂?未遂?蛋糕店老板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分析:甲,客觀行為與乙死亡無因果關系,所以是殺人未遂。蛋糕店老板,客觀行為與乙死亡有因果關系,但主觀上是意外事件。如果明知變質(zhì)而銷售,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行為。若量很大,構成犯罪。有的同學對特殊體質(zhì)問題一刀切,特殊體質(zhì)與甲沒關系,與老板,則不影響其因果關系。
民訴
問:申請仲裁必須經(jīng)過雙方同意。當一方提出了申請另一方可以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嗎?這不事先都經(jīng)過雙方同意嗎?
答:這里有兩個不同的問題需要區(qū)分開。(1)實體法律問題爭議,即合同糾紛。(2)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爭議。(1)實體法律問題爭議,如要申請仲裁,必須經(jīng)雙方同意,即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存在。(2)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爭議,是指對于可以申請仲裁機構解決的糾紛,作為申請仲裁前提的仲裁協(xié)議效力有了爭議。對于(2)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爭議進行認定,是仲裁機關的法定職權,因此不需要兩方當事人同意。
刑訴
問:精神病強制醫(yī)療決定沒有抗訴上訴,那高法解釋538條的檢察院抗訴是指檢察院提出檢查建議嗎?
答:抗訴的對象是與強醫(yī)同時作出的判決,不是強醫(yī)決定本身。強醫(yī)決定是決定,只能申請上一級復議。另,請注意《高檢規(guī)則》第550條第2款的規(guī)定。
理論法
根據(jù)監(jiān)督法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A檢察院可以向本級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B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個月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fā)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C國務院應在每年六月將上一年度的決算草案提請全人常審批
D各級常委會在人大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政府個別副職首長的職務
分析:A正確。一府兩院可以主動要求各級常委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B錯誤。常委會預習時間7日,人大才是一個月。 C正確。中央決算在6月,其余都是69月。D錯誤。地方常委會可以,但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正副總理只能人大定。
商經(jīng)知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 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jù)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備考解析:
1.死亡險中要經(jīng) “被保險人同意”,可口頭,可書面;可以訂立時,可以訂立后追認。
2.列舉了兩種視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的情形:(1)被保險人明知代簽名未異議;(2)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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