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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合同訂立、格式條款》
導語:合同法律制度的合同法適用范圍和格式條款的內(nèi)容是什么?大家可以跟著百分網(wǎng)小編的腳步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nèi)容哦~~
一、合同訂立、格式條款
【考點1】合同法適用范圍
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不屬于《合同法》的調(diào)整范圍;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
【考點2】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大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無效。
2、格式條款解釋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考點3】要約
1、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2、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的撤回、撤銷
4、要約的失效
、倬芙^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考點4】承諾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遲發(fā)的承諾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遲到的承諾有效)
3、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提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考點5】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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