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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產契約寫法及范例
分單,也叫分產契約,是指共同財產的所有人之間進行財產分割,或者所有人從共同財產中分出自己的份額時所訂立的文書。分單的內容包括:
(1)標題。應當寫明“分產契約"、“分單”、或者“財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合伙成員之間的財產,應當分別寫明參加財產的雙方或者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以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家庭成員之間財產的,同時還要注明參加財產人之間的關系。法人、非法人團體之間的財產,應當寫明立契約人各方的單位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分產的原因。應當從總的方面說明所分財產的名稱、數(shù)額以及分產的原因。
(4)財產的具體分配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即每一個共有人所分得財產的名稱、數(shù)額、位置等。如果所分的財產較多,可以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說明,并且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于分單的組成部分。最后,由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如果立約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則應當寫明單位名稱,并且加蓋單位的公章,再由參加立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簽名蓋章,并且注明立約的時間。
現(xiàn)列舉實例如下,供參考:
分產契約
立契約人:韓玉芬,女,68歲,系下列立約人之母。
立契約人:張 力,男,36歲,系韓玉芬長子。
立契約人:張 國,男,34歲,系韓玉芬次子。
立契約人:張穎,女,32歲,系韓玉芬之女。
立契約人:張龍,男,28歲,系韓玉芬三子。
關系人:劉艷華,女,34歲,系張力之妻。
關系人:金玉蘭,女,34歲,系張國之妻。
韓玉芬丈夫近已去世,遺有宅院一套,共有房屋16間,坐落在本市某街某號,還有存款28000元及家具衣物等。子女4人,除了張穎出嫁另外居住外,其他人都與韓玉芬一起生活。韓年老多病,不能繼續(xù)掌管家務。張力、張國已有妻兒,愿意另立門戶。
為此,韓玉芬商得子女同意,根據(jù)人口及收入的實際情況,達成分產協(xié)議,立契約如下:
一、韓玉芬分得正房東頭2間。東廂房北頭2問,現(xiàn)款16000
元,1 8英寸三洋彩電1臺,硬木雕花家具1套。
張力分得正房西頭3問及東廂房南頭1間,存款3000元,收錄機1臺,縫紉機1臺,狐貍皮襖1件。
張國分得正房中間2問,西廂房北頭2間,存款3000元,舊鋼琴1架,1 2英寸黑白電視機I臺,大電扇1臺、狐皮、羊皮襖各1件。
張穎分得西廂房南頭2間,存款3000元,大立柜1個,樟木箱2個,小電扇1臺,洗衣機1臺,紫羔皮大衣1件。
張龍分得東廂房中間2間,存款3000元,照相機1臺。
二、院子、門道、電表及廁所共用。
三、各人房中現(xiàn)有家具衣物歸個人所有。
四、韓玉芬去世后,所遺留房屋由張龍繼承;其余財物由張力。張國、張龍共同繼承;張穎自愿放棄此項財產的繼承權。
五、以上各款,立契約人完全同意。立約之時,關系人在場。
今后各自分居,永無爭執(zhí)。
立契約人:韓玉芬(簽章)
立契約人:張力(簽章)
立契約人:張 國(簽章)
立契約人:張穎(簽章)
立契約人:張龍(簽章)
關系人:劉艷華(簽章)
關系人:金玉蘭(簽章)
見證人:崔亞平(簽章)
見證人:趙華(簽章)
20XX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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