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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時間:2021-06-18 15:38:4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勞動合同范文匯編九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實現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必備】勞動合同范文匯編九篇

勞動合同 篇1

  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但對于是否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數額則未約定。在司法實踐中,仲裁和司法機關對于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賠償條款一般持支持態(tài)度。

  同時,不可忽視的是,違約賠償金額的過高或過低約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護,勞動合同守約方的合法權益,有時,對違約方的處罰也高于實際承受能力。我們不贊成勞動合同當事人隨意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市場經濟對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引導,及勞動者擇業(yè)權的保護。為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數額標準的法定化具重要意義。應明確的是違約金的設定具有懲罰性,也即在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損失的情況下予以適用之。

  雖然違約金的設置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結果,但在很多情況下實際是用人單位一方事先設定,勞動者為爭取該就業(yè)機會,而不得不接受之條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勞動者要設定該條款的可能。但應注意,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客觀情況可能性無法分析以后違約情形,當一方解除合同時,將陷自己于不利地位。

  同時,若國家無統一標準的設定,那么必然產生各行業(yè)、各地域、甚至同一行業(yè)、同一用人單位內部違約金標準的不一,無形中產生不同勞動者等級的差別,甚至出現相應歧視。為此,制訂統一違約金標準顯然實有必要。至于賠償條款,則應根據合理賠償原則,視該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情況而定,對于這一點,律師贊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ㄊ校____區(qū)(縣)______鄉(xiāng)鎮(zhèn)______村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條 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yè)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即時脫離工作崗位最新勞動合同的范本最新勞動合同的范本。

  甲乙雙方對乙方崗位(工種)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食品安全衛(wèi)生,服務規(guī)范,職業(yè)道德,職業(yè)技能,甲方規(guī)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第四條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的有關規(guī)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fā)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 ,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guī)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防止服務質量 事故。

  乙方違反服務規(guī)范,勞動紀律及甲方規(guī)章制度,出現服務質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據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ㄒ唬┰鹿べY____元,試用期間月工資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ǘ┤展べY____元,試用期間日工資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日

  甲方由于經營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 __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最新勞動合同的范本合同范本。

  第七條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甲方因工作需要執(zhí)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事先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為顧客服務的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為.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yè)衛(wèi)生等規(guī)定。有職業(yè)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甲方必須自覺執(zhí)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或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勞動合同 篇4

  在我國勞動用工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不再繼續(xù)互相履行權利義務,對于此情況下應認定為解除還是終止產生了廣泛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將對方“炒魷魚”,是為勞動關系的終止;另一種則認為,若允許隨時將對方“炒魷魚”而不遵循“預告解除”的規(guī)定和“即時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許用人單位隨時辭退勞動者,都將對企業(yè)、勞動者以及社會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

  《合同法》對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

  一般來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有關聯性的不同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成立。

  對于要約及與之對應的承諾通過何種方式體現的問題,《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礎上特別強調: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那么對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認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給出的答案。

  根據《合同法》中“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guī)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有效的。

  有關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合同成立的關系

  在我國眾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確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典型的為勞動合同。

  早在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就以第十九條明文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后來的《勞動合同法》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規(guī)定:一個月的緩沖期。

  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為建立勞動關系而進行磋商過程中,會對下列基本事項進行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一旦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合意并且開始履行,勞動關系即行建立,這也就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實踐中即使是事實勞動關系也是種合同關系,只是口頭形式而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本身具有平等締結履行和履行過程中單向管理(失衡)的雙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雙方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雙方是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旨在消滅事實勞動關系,所以自從《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系。這樣的觀點是否能經得起推敲呢?

  為了明確事實勞動關系的地位,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第二條中提出: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后來又以勞社部發(fā)12號文件頒布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的提出了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上,勞動部針對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做出了《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稄秃分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上述觀點得到了最高法的積極響應:不但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將事實勞動關系比照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統地就勞動爭議適用法律作出解釋時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筆者認為,20xx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對《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簡單重復,故而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后是沒有較大的區(qū)別;即便如此這個形式上的“簡單的重復”在《勞動合同法》是有著重要的意義的:

  首先,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緊接著就以第二款規(guī)定了人性化的一個月緩沖期規(guī)定;后面又以第三款規(guī)就“用工前就訂立勞動合同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立了在“一個月緩沖期”內不簽訂法定形式的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們稱之為“締結勞動合同形式過失責任”),這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又一次參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懲罰性的規(guī)定,旨在通過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強迫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與勞動者訂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形式的勞動合同;立法沒有將增加工資標準一倍的支付作為行政處罰收入國庫而是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彰顯了《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者積極主動維權的立法本意,這就是資方反對《勞動合同法》的原因之一。

  筆者認為,制定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國家行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個條款都是要經得起推敲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出現,是為了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條服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該法的立法目的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而真正要消滅口頭勞動合同確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具體體現,使得勞動者維權有了更多的保障。

  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于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亦沒有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予明確處理,導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二十多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依然較低。建筑業(yè)、餐飲服務業(yè)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yè)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根據《20xx年全國職業(yè)院校學生就業(yè)質量評價報告》顯示,

  “中職畢業(yè)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占12.67%、高職畢業(yè)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比例為14.5%”。大量的數據表明,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用人單位原因占主導地位。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初衷在于指導勞動者合理維權,但是不妨礙個別勞動者“投機倒把”地濫用“第八十二條”。

  為了杜絕這一現象,使得“第八十二條”不被濫用,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稐l例》以第五條和第六條對于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和超過一個月的不同時間內提出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權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guī)定。

  《條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也就是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向辭退勞動者并可以拒付一切勞動報酬之外的給付項目,杜絕了勞動者歪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例》規(guī)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可以看出:

  1、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分水嶺在于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

  2、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

  3、國家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除《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才能解除勞動關系。

  從契約角度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符合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實施條例》要解決的是“經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而對于“勞動者不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的立法在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的國情下還是傾向于寬容勞動者的態(tài)度,以彰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第六條再次明確了無書面勞動合同亦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精神。

  據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精神來看,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又不滿一年的情形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試用期的期限待定勞動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時解除勞動關系,這樣才是符合對勞資雙方都依法加以保護的立法本意;而且通過將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的隨意解除的民事責任等同于解除書面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更彰顯《勞動合同法》有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般來說,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雙方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一般出現三種情形,筆者對于這三種情形如何分別作出闡述: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有關“勞動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單位應按承諾和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地發(fā)放勞動報酬。

  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作為民事行為表現形式之一的訂立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對于勞資雙方有口頭約定工資標準的,對該口頭約定應當如何認定效力呢?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部分學者們認為,《勞動法》所稱的勞動合同,不僅僅指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口頭約定。按照這種觀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有口頭約定的,即使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我們從事審判工作的多數同志則認為,勞動關系是一種兼具民事和行政特點的法律關系,既然《勞動法》未作特別說明,那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勞動關系已有口頭約定的,亦屬于訂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既無口頭約定、又無書面協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才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法》第十八條列舉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兩種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

  現實中比較常見的是工資標準低、社會保險缺失和工傷概不負責的無效情形,其中最復雜、最普遍的當屬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約定勞動報酬條款在內,勞動合同被整體認定為無效的,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報酬標準的,就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可直接參照適用的標準,亦可參照其他單位同期、相類似工種、類似崗位的工資標準來確定其勞動報酬的數額。比如,某用人單位非法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明顯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當此勞動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后,該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亦不得適用,為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決。()通常情況下,這種參照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勞動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質工作中獲取報酬較低的,故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對勞動報酬作出相對較高約定的,盡量應當按照約定標準來計算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自身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向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以第八十六條將其擴大為雙向責任,即明文規(guī)定過錯人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據此,我國的勞動合同并非當然無效,而是采取宣告無效,即勞動合同(條款)經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宣告后才發(fā)生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溯及力。

  綜述

  總之,勞動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決勞動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決勞動合同的效力。對于勞動合同形式或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應追究其違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對于雙重違法的應分別追究、合并執(zhí)行。將事實勞動合同按照“不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分別視為“期限待定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 篇5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么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y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yè)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yè)單方解除,要求企業(yè)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于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于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后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yè)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yè)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1)工作交接;(2)工作終止;(3)財物返還;(4)債務清償;(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6)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競業(yè)禁止。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在解除的是也要一份解除協議來白紙黑字的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對一些問題多注意。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同意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達成如下協議:

  1. 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到 年 月 日止。

  3. 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

  4.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及補償金按照公司的每月工資發(fā)放時間進行發(fā)放,即 月的工資與經濟補償金與 月工資于 年 月 日一同發(fā)放。

  5. 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將按甲方的規(guī)定和離職程序完成全部工作移交和歸還屬于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及借款等,直至相關部門經理和人力資源部經理確認無誤。

  6. 乙方須按甲方規(guī)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并經甲方人力資源中心確認無誤。

  7. 本協議中雙方協商的經濟補償金為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唯一經濟補償金。乙方承諾不對甲方提出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

  8.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勞動合同 篇7

  一、對企業(yè)用工帶來的主要挑戰(zhàn)

  1、員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慮到企業(yè)裁減員工的難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過程中對招聘要求和目的應更加明晰,資格審查、背景調查和入職體檢成為愈加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同時招聘階段必須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示。

  這為之后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從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準備。

  2、對試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試用期薪資標準不能過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期限較之前縮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有了明確標準:“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合同解除成為相對成本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無需支付補償金,對程序和依據上的要求偏低。(從這個角度講:對企業(yè)而言最有利的固定期限合同是3年,設定6個月試用期。)

  3、勞動關系傾向于長期化和穩(wěn)定化。

  《勞動合同法》對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嚴格,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是“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會使得員工較容易與企業(yè)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大批員工將很快與企業(yè)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針對企業(yè)需要保留的核心員工,企業(yè)是樂于看到這種情況,但是需要企業(yè)給員工提供足夠的發(fā)展空間和合理的職業(yè)規(guī)劃;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較強的中低層次通用崗位,企業(yè)傾向于簽訂中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終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員工。

  4、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1)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明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這使得一些企業(yè)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條款”變得失去意義;

 。3)明確規(guī)定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個月之內;一年之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建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4)對違約金條款的使用限定在兩種情況,出資培訓和競業(yè)限制,企業(yè)失去了任意設定違約金的可能;

 。5)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勞動者不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獲得補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自行選擇要求繼續(xù)履行勞

  動合同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5、對企業(yè)內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顯提升,尤其是規(guī)章制度的訂立

 。1)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中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在總則里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同時對于規(guī)定制度明確公示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對于內部規(guī)章制度還有一個隱蔽的“陷阱”:“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不知道這樣的情況下類似于“女職工入職之后幾年內不能結婚、不得生育”的規(guī)定是否會絕跡。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勞動紀律”不再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可能的解讀是“勞動紀律”不再是企業(yè)和員工一對一協商約定的結果,而是集體協商的產物。

  6、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顯的差別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強化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傾向。與之前的《勞動法》有明顯區(qū)別,合同終止同樣需要支付補償金,而且支付的標準與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勞動合同法》取消合同約定終止的條款,這樣弱化了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qū)別,至少對于企業(yè)成本上沒有明顯的區(qū)別,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據上有區(qū)別。

  可以預見到的是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取代了原來合同終止成為風險和成本均較低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因為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味著雙倍的補償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業(yè)違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終止同樣需支付補償金(本質上也是鼓勵用工的長期化)

 。2)補償金計算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前的規(guī)定不滿六個月無需支付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將直接導致企業(yè)在解除和終止員工合同時風險急劇上升,企業(yè)將更青睞于協商解除將風險和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圍)。

 。5)事實上“企業(yè)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這一命題的更準確的表述的“守法企業(yè)”、“用工規(guī)范企業(yè)”、“法制意識較強企業(yè)”以及“勞動監(jiān)察力度較強地區(qū)的企業(yè)”的勞動用工成本將大幅度上升。其實這是個兩難的選擇,這類企業(yè)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時,對員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優(yōu)秀的員工。

  8、對老員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員工)將成為一個極富挑戰(zhàn)性的課題

 。1)企業(yè)裁減人員時應優(yōu)先保留“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和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

  (2)對于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企業(yè)將不能以醫(y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崗位或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企業(yè)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也不能裁減他們。這讓此類員工在退休前離職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此企業(yè)需要更多考慮規(guī)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這批員工,避免他們“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長病假”的情況出現。

  9、工會作用得到的強化

 。1)訂立集體合同時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

 。2)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對企業(yè)而言相對有利的變化

  1、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3天;

  2、擴大了企業(yè)裁員的范疇,降低了對程序性要求,使得企業(yè)經濟性裁員更具有操作性;

  3、對禁止員工兼職有了實質性的條文進行限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業(yè)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明確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操作上更為便利,有了選擇余地;

  5、明確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約定”二字是需要企業(yè)認真思量和規(guī)范的,比如在勞動合同里約定、在《員工手冊》里規(guī)范。

  6、對高收入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有了“封頂機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帶來的另外一個“副作用”,就是基本上經濟補償金都不用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7、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非常之低,可能會鼓勵企業(yè)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靈活用工。

  8、最后一個有利之處就是員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長期而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其實是對雙方而言的,這才是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畢竟企業(yè)招聘時候的要求會愈加嚴格,面對一個明顯供大于求的勞動力市場,員工在跳槽之前必定會“三思而后行”。

  三、勞務派遣的使用

  1、企業(yè)需要更審慎的選擇有資質、有實力、規(guī)范操作的勞務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進行了限定,而且對勞務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擔義務也提出較高要求,自身實力有限、操作不規(guī)范的勞務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規(guī)”的;另一方面的考慮是基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樣提高: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至少兩年的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業(yè)通過“編制”上的區(qū)分來實現待遇上的差異變得難以為繼!氨慌汕矂趧诱呦碛信c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

  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何理解和實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將是一個重大挑戰(zhàn)。

  4、明確提出用工單位的“退回機制”: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钡怯霉挝徊荒芤罁翱陀^情況發(fā)生重大改變”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個潛在的風險;之前有不少勞務派遣公司是將被“用工單位退回”作為一種“客觀情況重大改變”的情況,與被派遣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一方式是否繼續(xù)可行值得商榷。

  5、企業(yè)需要對如何使用“勞務派遣”進行明確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業(yè)為什么要使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這直接決定了企業(yè)應該如何使用“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實是個很不錯的指引性意見,針對崗位來區(qū)分是否使用“勞務派遣”,核心崗位全部與本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非核心崗位悉數外包,這樣至少解決了“同工同酬”的問題。

  另外,對于幾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業(yè),全部人員外包或許是最理性的選擇,因為他們本身就足夠的資本和專業(yè)人才來處理如此紛繁蕪雜的勞動用工事宜,與其一不小心就“犯規(guī)”,還不如交給專業(yè)機構處理。

  四、過渡階段必須進行必要的準備

  1、過渡期時間:從現在起到20xx年底。

  2、現有勞動合同的過度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繼續(xù)履行,沒有問題;比較棘手的問題是1995年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時以及之后的12年內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員工,他們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我認為重新簽訂合同對雙方都有利,一方面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相對于《勞動法》對員工的傾斜保護更明顯,對企業(yè)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解決了長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帶來的“隱患”。當然這一點需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簽合同需要雙方平等自愿。

  如果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他們原有的勞動合同是否適用于新的《勞動合同法》是個有待明確的問題。

 。2)“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所有訂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需要測算一下什么時候本企業(yè)工齡滿十年,之后再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慮一下其期限與十年工齡相對接。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睂ξ覀児径赃@個不是問題。

 。4)“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贝丝钜(guī)定的經濟補償沒什么回旋的余地,也不需要過多考慮和準備。

  2、新法實施背景下新的勞動合同管理方案

 。1)公司現有的“勞動合同制”+“上崗合同制”的模式可以保留,至少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大量出現的情況下,這是幫助企業(yè)掌握更多主動的一個模式。

  下崗待聘管理制度也需要重新修訂,盡可能降低下崗待聘人員的待遇是唯一的選擇。

 。2)新進員工的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設計,初步想法是3年+5年,爭取更多的試用期時間,并在3年合同期滿的時候給雙方再選擇機會。

  (3)原有的“勞動合同”和“上崗合同”必須重新修訂,至少避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出現缺失。

  3、必須重新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或者重新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盡可能通過合同來明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4、整理并修訂公司各類內部規(guī)章,確保與《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通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審核。

  5、年底之前對現有人員進行考核評定,到年底合同大批量到期時,裁減冗余人員。

  6、用工成本上升勢必要求人力資源部在做明年的人工成本預算的時候也要打的更寬裕,至少每年的工資總額的1/12要預留出來作為“經濟補償”的“備付金”。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其中試用期為日起至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為杉青閘120號。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guī)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動報酬為元/月或計件或月工資不少于當年底嘉興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9

  有很多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沒有加蓋公章,而是以雙方簽字作為有效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和公司之間發(fā)生勞動糾紛,該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關于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是否就沒有法律效用問題,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 完整的合同形式應該是在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條款以后,雙方要蓋章簽字。

  一般用人單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簽字的情況下,要有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承辦人員簽字。

  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對于合同的期限、約定的崗位、以及薪金等內容沒有異議以后,自己要親自簽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諾。沒有特殊情況,不能由別人代簽。

  而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兩份,公司與勞動者各持一份。合同也是契約,就象買賣房屋、汽車合同一樣,當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目的是作為憑證,雙方隨時有據可查,便于督促履行。公司沒有給勞動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規(guī)范的。 第二, 勞動合同蓋章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最一般地表現合同之成立,就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比如,應屆畢業(yè)生的三方協議,只能說明合同成立,只有學生畢業(yè)以后,到達工作崗位,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才發(fā)生效力。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勞動關系也自合同生效時建立。

  勞動合同應該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當然由于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仲裁訴訟的證據制度,如果勞動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合同,那他就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來。

  三、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強制性規(guī)定。所謂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的權利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里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對于勞動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這樣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轉 載 于: 勞動合同未簽字蓋章可否主張雙倍工資市民葉先生:20xx年3月初,我入職江西某酒業(yè)集團銷售公司半月時,公司通過人力資源部專用郵箱向我發(fā)送了書面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本,該合同就我的工作內容、基本工資、績效提成、獎金、合同期限與社保待遇等進行了約定。我提出了具體意見后,公司做了修改,再次發(fā)給我,我再次予以回復,意見為“同意”。事后,公司按照約定,每月向我的銀行卡匯入基本工資3600元,績效獎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為我繳納了社保金。20xx年10月下旬,我因違反公司制度被辭退。我認為雙方一直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6個月的雙倍工資。公司認為電子文本的勞動合同已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確定,并早已實際履行,應視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拒絕了我的要求。請問:我若申請仲裁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律師:《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的證據種類分為八類,其中第5項明確規(guī)定“電子數據”系證據之一種?梢,數據電子文本一類的內容與紙質書面材料,只要經查證屬實,具有同樣的證據效力!逗贤ā返37條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雖未簽字蓋章,但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則成立并生效。根據你的案情敘述,雙方之間的電子文本勞動合同不僅經過了雙方平等協商,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按月向你支付工資、績效獎金等主要合同義務,你也同樣按約定從事酒類銷售工作。雙方之間的電子文本勞動合同雖未簽字,但已經全面實際履行,應視為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你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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