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免責事由
中級會計師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9、10月中下旬。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免責事由,希望大家喜歡!
免責事由
《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免責事由:法定事由、免責條款、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
一、法定事由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xiàn)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如《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貸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免責事由】相關文章: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復習07-30
中級經濟法考試高頻考點03-13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題04-21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法定解除02-11
中級經濟法客觀題考點匯總03-02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承攬合同04-23
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