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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協(xié)議離婚情形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協(xié)議離婚情形如下: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一方或者雙方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jīng)濟幫助以及對財產(chǎn)、債務處理等未達成協(xié)議的;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5)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1年內(nèi),男方提出離婚的;
(6)非該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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