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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第七條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xiàn)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關系。將實際用工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有其合理性,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一,實際用工在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后的,勞動關系早于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影響。
第二,勞動者在實際提供勞動的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期、勞動關系建立期和實際提供勞動期三者是一致的。
第三,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將受到同等的保護。這種理解實際上否定了原來實踐中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對于執(zhí)法部門和司法部門而言,不能因為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拒絕加以依法保護。
第四,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后的,勞動關系自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后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勞動關系建立日期之前的書面勞動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違約,按照民法規(guī)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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