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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案例分析匯總(三)
【案例一】:
2009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討論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和解決債務問題。該公司共有董事9人,這天出席會議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會議。在董事會議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開股東臨時會,并作出決議。李某不同意,便在表決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據(jù)董事會臨時決議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并在大會上通過了償還債務的決議。李某對此表示異議,認為股東大會臨時決議無效。問:
(1)該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是否合法?說出其法律依據(jù)。
(2)作出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決議是否有效?說出其法律依據(jù)。
【分析】:
(1)董事會的召開是合法的。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可根據(jù)需要隨時決定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但緊急事項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時間。董事會會議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該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通知了公司全體董事,并且出席會議的董事超過1/2,因此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是合法的。
(2)作出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決議是無效的。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shù)同意。而該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對,另有4名董事未參加臨時董事會,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該決議,未達到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的要求,因此是無效的。
【案例二】:
某大型國有企業(yè),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轉變?yōu)閲歇氋Y公司,公司內無股東會,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董事會成員有四人,全部是國家投資的機構任命的干部,無一職工代表,董事長王某還兼任另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該企業(yè)于1994年12月設立一子公司,企業(yè)對此子公司投資1000萬元,該子公司自有資產2000萬元,加上公司投資全部資產為3000萬元。在某一大型投資活動中,該公司投入資金2000萬元,再加上從銀行的貸款1000萬元,由于投資決策失誤,該子公司血本無歸,全部虧損3000萬元,被迫破產。該子公司在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下提出和解協(xié)議,要求進行整頓。在整頓期間,該子公司決定放棄原母公司對其的欠款50萬元,并且將自己的一些設備無償轉讓給母公司。債權人知道后向法院申報,要求終結該公司的整頓,宣告其破產。問:
(1)本案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應承擔子公司的破產的責任?
【分析】:
(1)依據(jù)《公司法》第64條的規(guī)定,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據(jù)《公司法》第6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的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而本案中的國有獨資公司中的董事會中無職工代表,不能體現(xiàn)國有獨資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據(jù)《公司法》第70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該公司董事長還兼任其他公司的負責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另外,董事會成員應當是單數(shù)。
(2)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jù)《公司法》第13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說明,該國有獨資公司的子公司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過行使權利來決定子公司的經營方針、董事和經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經營活動是由該公司的董事、經理自行負責,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母公司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該母公司僅以其投資1000萬元為限承擔責任,對此以外的責任概不承擔,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企業(y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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