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務部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商務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務部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本部各直屬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本部各直屬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部政府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五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六條 政府集中采購,也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指商務部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委托中央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政府集中采購范圍,按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zhí)行(以下簡稱《中央目錄及標準》)。
第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商務部組織實施《中央目錄及標準》中《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活動。
商務部按《中央目錄及標準》的要求,編制《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上報財政部批準列入《中央目錄及標準》。
商務部根據預算項目管理需要,確定商務部部門需要實施集中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及服務項目;需要實施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
第八條 分散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之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九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依法應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為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條 公開招標,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依法自行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規(guī)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3個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直接邀請3家以上符合相應資格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可以直接與供應商談判并購買的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采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第十五條 詢價采購,是指對3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六條 對于達到國務院辦公廳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貨物及服務項目,應按規(guī)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對于未達到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部直屬單位應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確定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也不得將應當政府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政府采購。
第四章 采購單位及職責
第十八條 財務司是商務部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二)審核、匯總、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三)指導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
(四)會同相關單位擬訂《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五)擬訂商務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六)規(guī)范選擇商務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七)管理、指導、監(jiān)督本部各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八)審核、匯總、編報商務部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事項,以及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和統(tǒng)計信息;
(九)參與修改完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制度;
(十)組織實施促進商務發(fā)展的政府采購政策研究。
第十九條 商務部內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由機關紀委牽頭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負責政府采購活動中各環(huán)節(jié),主要是評審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環(huán)節(jié)的程序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請專業(yè)機構協(xié)助監(jiān)督。
(二)規(guī)范商務部各相關單位的監(jiān)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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